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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edBet体育印发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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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北省抗旱规定》、《河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UedBet体育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沥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破坏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拟定市防汛抗旱的政策和制度等,组织制定主要行洪河道防御洪水方案和跨县(市)、区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做好洪水管理、调度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水务局归口管理全市防汛抗旱工程。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防洪排涝和抗旱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组织主要河道、水库和其它重要水利工程设施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管理;负责防汛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石家庄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军队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和河北省军区的命令、指示,组织、协调军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人员。
武警石家庄市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全市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财政局负责年度预算内的日常防汛抗旱经费和应急水毁工程经费的落实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的安排、拨付并监督使用。
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市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城镇防洪工程建设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城区防洪、排涝及抢险工作,并负责城区抗洪救灾、群众转移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等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阻碍行洪设施。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的运输工作。
国土资源局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负责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预警预报和防治等工作,协助抢险救灾工作。
农业局指导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核查农业水旱灾情,负责种子等灾区农业生产所需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商务局加强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负责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教育局负责学校防汛安全,对危旧校舍进行检查维修,加强山洪灾害和自保自救常识的教育,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灾区疾病的医疗救治、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宣传。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和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暴发流行。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建设和维护,做好汛期防汛抗旱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防汛安全,确保游客生命安全。
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防工程的防汛工作。
供销合作社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有关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和供应工作。
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石家庄电业局负责所辖发电和输变电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防洪工程设施启动和防汛、抗旱、排涝、抢险、救灾用电。
石家庄广播电视台负责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全市防汛抗旱动态。
中石化石家庄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油料的调拨和供应。
石家庄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汛期雨情、水情监测和洪水预报,并及时向防汛部门传递雨情、水情、汛情信息;同时监测地表地下水情动态,及时提供河道流量、降雨量、蒸发量、地下水位变化等水文资料。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南水北调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督促完成相应水毁工程的修复;负责督导检查左岸洪、沥水的及时、安全下泄和受排水口威胁村庄安全度汛各项措施的落实;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干线沿途两岸受影响区域的村庄和单位抗洪抢险和群众避险转移等各项工作。
2.2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市)、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洪任务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洪抗灾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会商,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水旱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送市,县(市)、区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道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必要时设立临时测点或进行巡测),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40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20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1)河道工程信息
当行洪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闸涵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5时前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沙河、磁河木刀沟、滹沱河及其支流冶河、洨河、槐河、泲河等河道堤防及闸涵和石家庄市南、北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堤防、闸涵等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作出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大、中型水库、重点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按照调度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向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局部一般性灾情要在3小时内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要立即核实上报,范围大、致灾严重的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跟踪核实上报实时灾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充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人员,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闸涵等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及时封闭穿越防洪堤坝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汛前要对防汛电源、备用电源、通信设施、备用通信设施、预警设施和闸门启闭设备进行保养、检修和试运行,保证安全运用。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水利工程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调度方案、河道内村民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应急供水预案等。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抢险机具、车辆、器材、物料。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建立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实行管理单位自查、主管部门核查和上级领导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防汛检查手册》要求,做好检查工作,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做好河道清障和采砂整治工作,对在河道、水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1)当行洪河道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标准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及时做好沿河村镇人员避险转移工作。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沥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涝自我保护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国土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要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要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转移和抗灾救灾。
(1)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市气象局应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务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河道等相关部门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领导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4应急响应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是: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强化纪律,依法防洪;快速反应,保障有力;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科学调度,防抗结合,确保实现防汛抗旱工作目标。
4.1Ⅰ级应急响应
(1)一个河系发生5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
(2)两个河系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3)主要行洪河道干流达到保证水位,重要河段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4)大、中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5)多个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
(6)石家庄市城区或多座县城发生特大干旱。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和经过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UedBet体育、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UedBet体育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2)视情况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权力。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实施水库缓洪错峰。在24小时之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7)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发改委、水务、商务、供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8)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石家庄日报和石家庄电台、电视台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供水信息。
各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立即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2Ⅱ级应急响应
(1)一个河系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2)两个河系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3)主要行洪河道达到警戒水位,一般行洪河道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4)重点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5)一个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或多个县(市)、区发生严重干旱;
(6)一座县(市)、区城发生特大干旱或多座县(市)、区城发生严重干旱。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或抗旱预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UedBet体育、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2)视情况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权力。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实施水库缓洪错峰。在24小时之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及时通知铁路、交通、油气田、电力、通信等有关单位搞好防洪自保工作,为社会抗洪救灾做好相关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7)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发改委、水务、商务、供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8)石家庄日报和石家庄电台、电视台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
各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3Ⅲ级应急响应
(1)一个河系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2)两个河系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3)多个县(市)、区发生洪涝灾害;
(4)一般行洪河道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5)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6)多个县(市)、区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7)多座县(市)、区城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部分成员或成员单位派人参加,视情况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UedBet体育、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安排,视情况实施洪水调度,把洪水调往少水水库或干旱地区,充分利用洪水发电、灌溉、补水和冲淤、冲污,改善生态环境。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指导基层防汛抗旱工作。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石家庄日报和石家庄电台、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
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4Ⅳ级应急响应
(1)一个河系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2)一个县(市)、区发生洪涝灾害;
(3)多个大中型水库开始泄洪;
(4)主要行洪河道开始行洪;
(5)数个县(市)、区发生轻度干旱;
(6)多座县(市)、区城由于干旱影响正常供水。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视情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适时引蓄利用雨洪水资源,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向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5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当行洪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当河道洪水位继续上涨,接近保证水位,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
在紧急情况下,按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当出现沥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并发动有关单位和社区居民搞好防涝自我保护,及时排除积水,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国土资源、水务、气象、民政、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人员作出决策,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并及时实施救灾行动。
发生山洪灾害时,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上级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请求救援。
当发生山洪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务、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台风暴雨(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气象部门对台风暴雨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防台风暴雨行动情况。
电视、广播等新闻部门及时播发台风暴雨警报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御部署。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落实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视情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搞好抗旱宣传,动员社会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严重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实施全面节水,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抗旱职责。
(3)中度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和节约用水工作,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用水需求,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和节约用水工作。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强化定量供水和全面节水措施;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4.6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7指挥和调度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8抢险救灾
4.9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1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3应急队伍保障
防汛机动抢险队参加应急抢险,由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5.4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
5.6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询医问诊、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5.8物资保障
5.9资金保障
市财政安排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补助和抗旱补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5.10社会动员保障
5.11技术保障
5.12宣传、培训和演习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由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出现影响较为严重的洪水和范围较大的严重旱情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工作。
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合理规范课程,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期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各级专业抢险队伍根据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后,灾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事局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北省抗旱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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